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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
 

锡档通[2022]6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档案史志馆,无锡经开区党政办,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规范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意见》(档发[2020]4号)《无锡市推动数字经济提速和数字化转型实施意见》(锡委发[2022]3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意见的通知》(锡档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着力提升数字档案室发展能力;着力推动数字档案室建设增点扩面,促进优势地区和重点行业普遍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着力强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成果深度应用,拓展数字档案室应用场景,充分发挥数字档案室建设成效。到“十四五”末,各市(县)区具备独立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能力,市级机关、重点行业、国有企业集团、先进地区数字档案室广泛覆盖、全面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城建档案馆(中心、室)、市属企业集团100%建成数字档案室,市、市(县)区级机关60%以上建成数字档案室,基本形成示范带动均衡发展、协调推进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新局面。到2030年,全市建成50家以上的示范级数字档案室和300家以上的市级数字档案室。

二、申报试点单位的范围

数字档案室试点单位包括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申报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本单位的政策、资金、技术及其他支持;

(二)具有一定的档案信息化工作基础,有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或专业人员;

(三)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基本符合或能够在试点期限内达到《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并通过评价验收;

(四)在试点期间按照《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推进各项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分享工作经验;

(五)能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真实性管理、文书档案数字化成果全文识别、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自动判别、电子文件单套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做法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可优先推荐。

四、统筹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

(一)健全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机制

市档案局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市档案史志馆承担基础性工作,负责业务指导,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试点申报与验收工作;市档案史志馆信息技术部承担推进全市数字档案室建设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业本系统数字档案室建设。

各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数字档案室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地区数字档案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要通过强化组织协调、完善标准规范、举办宣传培训、加强人才建设等有效措施,为数字档案室建设提供充分支持和保障,引导数字档案室建设健康发展。

(二)加大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发展整体规划,统筹推动本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科学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开展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推动工作中解决问题,力争尽快取得突破;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先进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提升,以点带面,将局部优势、个别优势扩展为整体优势、全面优势。

(三)进一步推动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

市档案局将按照“启动一批、建成一批、巩固一批”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推动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工作,带动区域和行业数字档案室发展。

数字档案室试点单位的推荐以《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自行在“国家档案局官网”下载)为依据,自愿申报。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在2年内完成试点任务。

申报单位为市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填写《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档案史志馆报送。

申报单位为市(县)区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填写《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所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档案史志馆推荐、申报。

市档案局、市档案史志馆审核后公布试点单位名单。

(四)进一步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

各试点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需填写《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向原申报的同级档案部门报送。

1.市级数字档案室

市级单位“市级数字档案室”由市档案史志馆负责验收,市档案局、市档案史志馆公布。市(县)区级单位“市级数字档案室”由同级档案史志馆负责验收,并报市档案局审核、公布。

2.示范级数字档案室

市级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市档案史志馆负责验收,市档案局、市档案史志馆公布。市(县)区级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市档案史志馆负责验收或委托同级档案部门负责验收,市档案局、市档案史志馆公布。

3.验收标准

“市级数字档案室”和“示范级数字档案室”依据《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标准》(附件3)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80分(含)至90分命名为“市级数字档案室”;90分(含至95分且取得省4A级或省四星级以上档案室的,或95分以上(含)命名为“示范数字档案室”。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

(1)尚未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

(2)未按规定向本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不属于进馆单位的除外;

(3)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的。

5.其他注意事项

(1)已取得省4A级以上数字档案室的,期限届满后可直接申请示范级数字档案室验收。已取得省3A级数字档案室的,期限届满后可直接申请市级数字档案室验收。

(2)验收通过的,应在20日内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备。各市(县)区档案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市档案局,同时将电子版报市档案局邮箱。

市档案局联系人:许琳瑶   联系电话:81828224

市档案局地址: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2号楼1705办公室

市档案局邮箱:wxswbdaglc@163.com

市档案史志馆联系人:黄鑫   联系电话:85737607

附件:1.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申请表

       2.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申请表

       3.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验收标准

       4.无锡市“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档案局

无锡市档案史志馆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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