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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
 

◆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经本馆所出具的加盖查档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明,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应持市级机关、镇(街道)开具的正式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目的与范围,经本馆同意方能利用,必要时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或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和编史修志,应事先将经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工作计划及提纲抄送本馆,经馆领导同意后利用。利用者应将引用档案内容撰写的出版物,赠送本馆5册(套)。

◆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拍照、打印等方法复制档案,应由本馆负责办理,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或再行复制。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本馆档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馆档案一般不得借出馆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馆长批准,必要时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定期外借,借期不得超过一周,到期仍需利用的,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利用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阅档时不吸烟、不喝水、不大声喧哗;不得抽页、增删、涂改、圈划、裁剪等。对违反规定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案卷的清点复查工作,做好查档接待、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等工作记录,注意调查了解利用者的需求,并及时进行预测分析,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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